(2015)七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世雄与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雄,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雄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景,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世雄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965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