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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卢某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愿与被告卢某某和好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佳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