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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孙某甲,男。被告:孙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长  赵建强审判员  韩 蒸审判员  郭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思楠第页共4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