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320号原告:孙某甲,男。被告:孙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长 赵建强审判员 韩 蒸审判员 郭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思楠第页共4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