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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学珍与叶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董学珍。被告叶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珍与被告叶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学珍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学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7元,由原告董学珍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