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丙,系原告之母。被告唐某乙,系原告之父。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