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玉宝、元亚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张玉宝,元亚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于东成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被告:张玉宝被告:元亚娟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张玉宝、元亚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