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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984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