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984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张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