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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世惠与滕宇飞、许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惠,滕宇飞,许全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233-1号原告张世惠,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职员,住德惠市。被告滕宇飞,女,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许全德,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审理原告张世惠与被告滕宇飞、许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许全德名下位于永青小区B2号楼2602(2单元6楼右面积为75.84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许全德所有的房屋:位于永青小区B2号楼2602(2单元6楼右面积为75.84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抵押、赠与)。二、查封担保人张学恩所有的,吉德房权证惠发区字第406016**号,坐落在惠发办事处龙凤六社丘地号4-4(899)建筑面积161.05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只允许使用,不允许变卖、抵押、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晶萍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