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邓与邱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邓,邱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543号原告:刘邓。委托代理人:赖中全,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济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邓诉被告邱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邓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邓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