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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章琦与操卫东、朱学珍、安庆南方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操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琦,操卫东,朱学珍,安庆南方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操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章琦,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操卫东,男,汉族,1953年1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朱学珍,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南方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学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操箐,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操箐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叉口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7幢商104/商104上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