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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28-1号原告XXX,女,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XX,男,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西北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地址不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