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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晋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晋,年洪国,王黎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曹晋,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年洪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黎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晋与被告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年洪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蓉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祝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