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晋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晋,年洪国,王黎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29号原告:曹晋,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年洪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黎黎,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晋与被告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年洪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蓉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祝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