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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四新与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新,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李四新,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新与被告驻马店市隆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