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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郑海凤与徐春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762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对原告郑海凤为与被告徐春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5〕金婺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中,计算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履行款项第一、二项应补正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应在浙H871**号车投保的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郑海凤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47143.32元,共计人民币167143.3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二、被告徐春达应赔偿原告郑海凤612元(鉴定费的30%)。因被告徐春达已预付20000元,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在履行第一款时,支付原告郑海凤147755.32元,支付被告徐春达193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