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张勇与冯彦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张勇,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个体,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冯彦海,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张勇与冯彦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冯彦海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1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