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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付智勇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20号原告付智勇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智勇诉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智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智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付智勇负担。审 判 长 龚秋梅审 判 员 张 琼审 判 员 金友玲���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