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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麻现荣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临执字第00680号麻现荣:你因贩卖毒品罪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上缴罚金5000元。(2)0(3)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其他诉讼费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联系人:任兴军电话:1386626****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