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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张修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张修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1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贵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远方。被告张修定,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张修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