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娟,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娟,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三、四个月后,被告就上船工作,直至被告2010年工作假期回来,双方于2010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因被告结束船员的工作后,没有固定收入,家庭开支主要由原告与原告父母负担,双方因为经济原因引发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韩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虽然被告曾经在船上工作,与原告长期异地,但是二人一直通过邮件及信息联系,感情基础深厚,决定结婚也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组建家庭,于2010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双方因家庭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固定收入,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感情基础深厚,虽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