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共印份核对人:拟稿: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志平,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婕审 判 员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