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雨玲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雨玲,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韩雨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觉战,居民。被告张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雨玲诉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雨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雨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雨玲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雨玲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