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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雨玲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雨玲,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66号原告韩雨玲,居民。委托代理人孙觉战,居民。被告张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雨玲诉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雨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雨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雨玲撤回对被告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雨玲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