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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候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候某,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津县宁津镇后候村1号。被告关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关庄村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候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仝金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