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柏璐与被告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齐柏璐,男,198X年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守宝,男,198X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柏璐诉被告王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先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柏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