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泽发强奸罪,谢泽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018号罪犯谢泽发,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罪犯谢泽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广东省连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犯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清南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泽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谢泽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泽发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4年7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2014年8月12日因与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4年12月10日因私藏生产资料被扣2分;2015年1月23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泽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泽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