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24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717号1-2楼。法定代表人:周忠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齐全、朱杰,均系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张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