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房产有限公司与关惠珍、陈良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惠珍,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房产有限公司,陈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惠珍,女,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风村北西一街一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7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居委会南国东路388号美的广场108号铺。法定代表人郝恒乐,董事长。原审被告人陈良生,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众南路莘田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0********。上诉人关惠珍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已经提交了居住证明,证明上诉人居住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2号城市便捷酒店6楼。本案应由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尽管其认为经常居住地在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且本案另一原审被告陈良生的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