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赡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本院(2010)广利州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5550元(本金5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