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肥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林、山东福XX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林,山东福XX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厚德载物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肥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武保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山东福XX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三路中段研发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厚德载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石横镇中高余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文珊,经理。申请执行人肥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林、山东福XX态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厚德载物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泰执指字第23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君远审判员 屈玉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