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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溧阳市圣丰塑胶纺织面料厂与南昌市东升箱包有限公司、涂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圣丰塑胶纺织面料厂,南昌市东升箱包有限公司,涂晓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469号原告溧阳市圣丰塑胶纺织面料厂,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新昌新兴北路76号。投资人蒋爱明,该厂厂长。被告南昌市东升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外商投资工业区工业一路46号。法定代表人涂晓云。被告涂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圣丰塑胶纺织面料厂诉被告南昌市东升箱包有限公司、涂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市东升箱包有限公司、涂晓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圣丰塑胶纺织面料厂撤回对被告南昌市东升箱包有限公司、涂晓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