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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小友与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友,王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450号原告:王小友。被告:王新刚。原告王小友诉被告王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友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言明于2013年5月20日前归还,逾期按借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照总借款的20%支付违约金。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王新刚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其待证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4月20日,被告王新刚向原告王小友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支付20%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被告应按约返还借款,其一直未予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小友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合计2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新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秀芳人民陪审员  朱惠忠人民陪审员  孔德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 记 员  舒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