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俊华与杨洪本、林群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华,杨洪本,林群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848号原告陈俊华。委托代理人陈运兴。被告杨洪本。委托代理人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群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华与被告杨洪本、林群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陈俊华负担。审 判 长 黄 蕾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人民陪审员 潘宗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苑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