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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世瑜诉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75号申��执行人:张世瑜,男,192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政协委员会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邬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原告张世瑜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4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4415.32元、残疾赔偿金1340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40996.62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4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