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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许某,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汤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