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61号原告:许某,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汤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