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治平与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治平,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杜治平。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执行人杜治平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成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杜志平租赁费5.5万元、借款0.5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成县奇强矿业有限公司尚未投产使用,银行无存款(欠银行账户管理费400元),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我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山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