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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执民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叶德新与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沈舒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新,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沈舒安,程向阳,许海玲,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叶德新。委托代理人胡小龙,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山。法定代表人程向阳,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舒安,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程向阳。被执行人许海玲。被执行人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程向阳。被执行人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许海玲。原告叶德新与被告浙江香蕉实业有限公司、沈舒安、程向阳、许海玲、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盛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3)浙金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叶德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海玲名下位于杭州市朝晖路182号1号楼180H室、180I室及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现代名苑8幢2单元1502室房地产。被执行人许海玲名下前三处房地产均系其他法院执行案件的抵押物,位于杭州市朝晖路182号1号楼180H室、180I室房地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置完毕,且没有余款参与分配;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现代名苑8幢2单元1502室房地产,杭州市江干区法院正在处置之中,本院已经向江干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本院诉讼保全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东阳市湖溪镇湖溪村江南工业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湖溪字第××a042559号、13a042560号、13a042561号、13a042562号、东房权证湖溪字第××a043367号、13a043368号、13a043369号、13a043370号、13a043371号、13a043372号、13a043373号、13a043374号、13a043375号、13a043376号、13a043377号、13a04××78号、13a043379号、13a043380号),经查明,上述房地产均系其他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抵押物,其中东房权证湖溪字第××a04××78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置完毕,没有余款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浙江程氏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东阳市湖溪镇湖溪村江南工业区的其余房地产,东阳市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之中,本院已经向东阳市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本院还多次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没有存款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本院处置的财产。2015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叶德新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