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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08号申请再审人袁某某,男,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袁某甲,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雯(系袁某甲之女),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再审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袁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4日作出(2002)旬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4日,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02)旬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归还父母名下的林扒、土地及女子的土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中,本院于2002年4月4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并送达了(2002)旬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依法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人袁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袁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治斌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