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焕花与张瑞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高焕花,无业。被执行人张瑞玲,无业。申请执行人高焕花与被执行人张瑞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二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