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全与被告彭胜利、杨佑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彭胜利,杨佑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陈全,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胜利,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佑林,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负责人胡志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与被告彭胜利、杨佑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710元,由陈全负担。审 判 长 陈钟婧审 判 员 郭应湘人民陪审员 刘作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