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峰与张尚岱、郭广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张尚岱,郭广富,王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赵峰。委托代理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岱。被告郭广富。被告王泽云,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与被告张尚岱、郭广富、王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岩审 判 员 张爱虎人民陪审员 常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