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城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陈艳,女,生于1989年11月24日,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贺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3元,由原告雅安市雨城区意鑫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李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