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与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法定代表人郑在虎,队长。被执行人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朴京洙,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与被执行人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2003)龙民二初字第87号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与被执行人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支付给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276466元,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放弃剩余的执行款。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龙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