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邓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芬,刘取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邓芬,女,199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中和村第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委托代理人曹晖,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取伟,男,1988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神童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09211988********。原告邓芬与被告刘取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芬于2015年0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现要求撤回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江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