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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正割、何美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正割,何美茶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361号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华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晓园。被告张正割。被告何美茶。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割、何美茶及毛瑞斌、陈芬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撤回对毛瑞斌、陈芬花的起诉,本院已另文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张正割、何美茶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期内利息5250元(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止)、罚息(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即17.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正割、何美茶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7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个人借款。2014年10月13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D041202146),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本金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了违约事件及处理、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2014年10月13日,原告依约向两被告发放贷款500000元。现贷款已逾期,两被告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割、何美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期内利息5250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13日起按月利率17.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6元、公告费360元,合计9266元,由被告张正割、何美茶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89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90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成益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