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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翟某某,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建继,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