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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何汉泉诈骗罪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479-2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汉泉,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作出的(2013)云罗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汉泉应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0元。因被执行人何汉泉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何汉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并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82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0元后,将余下1320元用于偿付本案相应债务;另外,被执行人在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33000元,暂无法确定其股权价值,所以暂时无法扣划,其他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