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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一×与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一&times,历×&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609号原告吴一×。委托代理人佟满良,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历××。原告吴一×与被告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女吴二×,但自2013年以来,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长期分居生活。2014年8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此后关系一直未见好转。更甚者,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雇人将原告打成轻伤,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底举行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吴二×。2009年9月21日领取结婚证书。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度亦较好。2012年以来,因原告在外地打工,双方各自怀疑对方有外遇,而发生矛盾。2014年8月份,被告曾起诉离婚,后自动撤诉。2015年5月份,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去找原告,期间与���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导致原告左手软组织损伤;上唇挫擦伤。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度亦较好。近年来,因双方相互缺乏信任,而产生矛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遇事冷静处理,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鸽附: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