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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吉祥、高凤波与高凤波、瑞安市平坦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吉祥,高凤波,瑞安市平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吕吉祥。被告:高凤波。被告:瑞安市平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远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负责人:黄国强。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吕吉祥与被告高凤波、瑞安市平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吕吉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吕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吉祥负担。审 判 员 黄海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