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唐振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冻结、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唐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辉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二楼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8161637-1。被执行人:唐振,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振存款或收入397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万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