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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正凯与白壁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凯,白璧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孙正凯。法定代理人孙晓江。被告白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凯诉被告白璧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正凯以已与被告白璧华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凯撤回对被告白璧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孙正凯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小  玲审判员 马  东  梅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家纬(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