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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亚雄与卓培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雄,卓培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0号原告黄亚雄,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昌淦,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培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雄与被告卓培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亚雄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倪丽端 来源: